(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罗应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应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9号罪犯罗应才,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2日作出(1997)渝一中法刑一初字第5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应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1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7年11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7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6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罗应才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应才,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应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应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