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617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敬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