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617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敬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