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