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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17、618、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刘威与林桂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林桂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17、618、619号原告刘威,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济明,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桂通,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新福,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威诉被告林桂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共三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三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号案385.5元、618号案525元、619号案300元,分别减半收取为192.75元、262.5元、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兴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