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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邵某某,女,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系原告长子。被告张某甲,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女。被告张某乙,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