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穆云端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穆云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4号罪犯穆云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20日作出(1994)泸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云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1997年6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97)川法刑二减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高法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2年7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一中刑执字第27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17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3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穆云端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穆云端,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穆云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云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