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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贺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蔡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交纳了案件款本金10000元,利息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贺某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