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贺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蔡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交纳了案件款本金10000元,利息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贺某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