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行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佳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碑行执字第0003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盐店街**。 法定代表人荆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男。 委托代理人张权,男。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凤新路。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5月3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陕西佳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主体已经灭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应对市人社罚字(201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市人社罚字(201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 荣 审 判 员 王育英 代理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