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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702号原告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鹏,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法定代表人姜桂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74.1元,减半收取6887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