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吴某彬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彬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彬,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于汕尾城区,汉族,中专文化,做生意,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彬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彬以与曾为恋人的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性爱视频为威胁,向王索取人民币1000元,后王某交给吴某彬人民币500元。2012年5月8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彬通过QQ向王某发送性爱视频截图和信息,要王某给其人民币10000元,否则将视频发给王的丈夫和传到互联网上。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彬在汕尾市城区香城路爱家超市附近准备向王某索取财物时,为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彬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QQ聊天记录》,《谅解书》,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及被告人吴某彬拍摄的与王某性爱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彬无视国法,以宣扬隐私的方法勒索王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彬敲诈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0元,在索取财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属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本院审理期间能主动通过其家属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王某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吴某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吴某彬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