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伟成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与宁亚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伟成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宁亚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青岛伟成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邮局东。法定代表人张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伟,经理。被告宁亚南(身份号码3702141986********),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城阳区宁家村***号。原告青岛伟成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亚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伟成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亚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