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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文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