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文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