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桂侠与王正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桂侠,王正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侠,女,1975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善良,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应,男,1971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郑珍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桂侠因与上诉人王正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谯民一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桂侠的委托代理人王善良、上诉人王正应的委托代理人郑珍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较好的同事关系,2007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写有借据,内容为:“今借赵桂侠100000元壹拾万元,月息1000壹仟元,2007年7月7日,王正应。”被告于2008年1月21日偿还原告30000元(原告诉状自认),2008年1月2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偿还原告30000元。被告已偿还原告60000元,尚欠原告4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8700元(2007年7月7日至2008年l月22日期间,100000元利息为:6个半月×1000元=6500元。从2008年1月22日至同年7月7日期间,为5个半月,40000元的利息为:5个半月×400元=2200元,利息合计6500元+2200元=87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借原告100000元已偿还原告60000元,尚欠余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因双方约定利息,被告应当予以清偿。诉讼中,被告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借贷关系,因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桂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8700元(截止到2008年7月7日),本息合计人民币4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被告负担902.5元,由原告负担902.5元。宣判后,赵桂侠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王正应偿还60000元的事实错误,原审原告诉状中所称2008年1月21日王正应偿还的30000元与王正应所称的2008年1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的30000元是同一笔钱。2、一审判决认定王正义支付利息至2008年7月7日止错误。王正应上诉称:1、一审程序违法。在一审中,原审被告提交的测谎鉴定等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处理也未作任何说明。2、原审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本案中的“借条”系原审被告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3、赵桂侠于2007年4月19日向王正应所借的10000元不予认定没有道理。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王正应与赵桂侠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2、王正应究竟还了赵桂侠多少钱;3、一审法院对借款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4、2007年4月19日王正应汇给赵桂侠的10000元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本院认为:1、王正应上诉称与赵桂侠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借贷关系,因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赵桂侠在一审起诉状中自认王正应于2008年1月21日还款30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30000元与王正应在2008年1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30000元是同一笔款。原审判决认定王正应所借100000元已偿还60000元,并无不妥。3、关于利息计算,赵桂侠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请求利息计算至2008年7月7日,并没有主张以后利息,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是正确的。4、关于2007年4月19日王正应汇给赵桂侠的10000元,因发生在2007年7月7日之前,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上诉人赵桂侠、王正应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5元,由赵桂侠负担587.5元,由王正应负担10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