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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仲高与曹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仲高,曹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15号原告:余仲高,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国能,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曹纪军,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仲高诉被告曹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仲高撤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余仲高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