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仲高与曹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仲高,曹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15号原告:余仲高,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国能,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曹纪军,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仲高诉被告曹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仲高撤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余仲高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