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74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孙福成,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徐俊萍,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