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蒋玉芳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陈芳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蒋玉芳,陈芳玲,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孙方结,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任磊,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蒋玉芳,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芳玲,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杨青,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玉芳、陈芳玲、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蒋玉芳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