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梅雪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雪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07号罪犯梅雪丰,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雪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3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梅雪丰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梅雪丰,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梅雪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雪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