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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兵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0号罪犯刘兵,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9日作出(1998)渝二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4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兵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