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君世与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村民委员会、于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世,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村民委员会,于法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周君世。被告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刘家庄方戈庄村。被告于法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君世与被告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村民委员会、被告于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君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君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君世负担。审判员 田明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福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