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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君世与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村民委员会、于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世,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村民委员会,于法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周君世。被告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刘家庄方戈庄村。被告于法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君世与被告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村民委员会、被告于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君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君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君世负担。审判员  田明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福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