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姚明荣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荣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46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明荣。199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在杭州市看守所服刑;同年9月28日凌晨从杭州市看守所脱逃。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明荣犯脱逃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淑芳、代理检察员樊丽娟,被告人姚明荣及其辩护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明荣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10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在杭州市看守所服刑。199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姚明荣趁同监室人员熟睡,溜出监室并潜入木工房,取出人字木梯一部,利用木梯翻出杭州市看守所围墙外逃。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姚明荣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明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浙江省公安厅通缉令、杭州市公安局介绍信、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以及证人王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荣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明荣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明荣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明荣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四年六个月二十九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宗 盼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园园错误!不能识别的开关参数。错误!不能识别的开关参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