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文花与文治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花,文治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张文花,女,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文治琴,女,约45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花与被告文治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文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花负担。审 判 长 牛怀玉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