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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文花与文治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花,文治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张文花,女,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文治琴,女,约45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花与被告文治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文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花负担。审 判 长  牛怀玉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