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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xx-3,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文昌。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31xx79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xx7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出票人为深圳市五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市伍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被背书人依次为广州市齐昌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庆培种植场、广州市上泰化工有限公司、乳源东阳光电化工厂、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阳光化成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东莞市丰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付款日期为2012年5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华电力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