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银林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林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1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林,农民,家住都昌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林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1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林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慈溪市新铺镇新浦江路102弄路口出租房和102弄3号租房内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期间,被告人叶某林分别于2011年4月、同年7月被慈溪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同年12月8日,被告人叶某林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慈溪市卫生局查处。被告人叶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慈溪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慈溪市罚没收入现金专用缴款单、慈溪市卫生局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叶某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林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2年7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益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