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福成、邢景彪、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成,邢景彪,郭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被告刘福成,男。被告邢景彪,男。被告郭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福成、邢景彪、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福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福成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勤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