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叠民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玉秀、曹明旺等与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秀,曹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秀。申请执行人:曹明旺。本院在执行赵玉秀申请执行曹明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叠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