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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玉秀、曹明旺等与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秀,曹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秀。申请执行人:曹明旺。本院在执行赵玉秀申请执行曹明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叠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