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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张春桃与鲁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春桃;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春桃,女,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鲁涛(鲁庆涛),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现已撤诉,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涛(鲁庆涛)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孙文清审判员  梁怀敬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