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张春桃与鲁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春桃;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春桃,女,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鲁涛(鲁庆涛),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现已撤诉,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涛(鲁庆涛)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孙文清审判员 梁怀敬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