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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杜玉洪与王金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玉洪;王金华;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杜玉洪。委托代理人侯六一。被告王金华。被告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洪诉被告王金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洪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玉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洪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