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杜玉洪与王金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玉洪;王金华;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杜玉洪。委托代理人侯六一。被告王金华。被告王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洪诉被告王金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洪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玉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洪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