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路永银与被上诉人徐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永银,徐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永银。委托代理人苟志科,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军。上诉人路永银因与被上诉人徐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庆城县人民法院(2012)庆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路永银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路永银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永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路永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帅之审 判 员 王金发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