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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蒋亚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军,蒋亚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孙建军。委托代理人:周冠敏,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亚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军诉被告蒋亚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茅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