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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6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43号原告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凯晨世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树德,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崔海飞,中化近代环保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信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卫,该研究所所长。原告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在2004年9月14日经北京市公证处(2004)京证经字第08603号公证书公正,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后在协议履行过程原告尚有5%的股权未变更给被告。2012年5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办理5%股权转让至被告的工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现原告就该协议书内容再行起诉,有失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224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