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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楚雄市福瑞门阳光装饰有限公司、杨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楚雄市福瑞门阳光装饰有限公司,杨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大道600号。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董事长。被告:楚雄市福瑞门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楚园东区D11-1。法定代表人:杨国荣,董事长。被告:杨国荣。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市福瑞门阳光装饰有限公司、杨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25元,由原告肖长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