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