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