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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傅建芳与陈志伟、景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芳,陈志伟,景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783号原告傅建芳。委托代理人冯水兴。被告陈志伟。委托代理人贾立辉。被告景璟。委托代理人孙学清。原告傅建芳诉被告陈志伟、景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傅建芳的委托代理人冯水兴,被告陈志伟的委托代理人贾立辉、景璟的委托代理人孙学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傅建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系原告的远亲。2011年11月,被告陈志伟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能帮忙。原告当即询问被告陈志伟,其妻子是否知道其做生意的情况,被告陈志伟回答其妻子是知道的。2011年11月13日,原告借给被告陈志伟16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最少支付月利息1分。但此后被告陈志伟一直未将款项归还给原告,原告催讨未果。两被告系夫妻,被告景璟理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96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诉讼请求。��告陈志伟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被告陈志伟只收到13万元,且该款系用于赌博。2011年12月10日,被告陈志伟在宁围集镇上已经归还给原告103000元,目前尚余27000元没有归还。现被告陈志伟认为本案债务系非法债务,故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陈志伟的诉讼请求。被告景璟辩称:原告与两被告并不是远亲,被告景璟是在原告起诉后才知道该笔债务。16万元借款与事实不符合,被告陈志伟只收到13万元,而且已归还103000元。双方对借款利息也未作约定。即使债务存在,也未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开支,16万元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景璟的诉讼请求。原告傅建芳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证明2011年11月13日被告陈志伟向原告借款16万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陈志伟认为:证据1,对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收到13万元,且已归还103000元。既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4日,2011年12月2日被告陈志伟还向原告出具过一张15万元的借条,在前款未还的情况下,原告再出借第二笔款项不符合常理。对证据2无异议。经质证,被告景璟认为:证据1的质证意见与被告陈志伟的质证意见一致,同时认为其对该款项不知情。对证据2无异议。被告陈志伟、景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款项系用于赌博,只收到13万元,且已归还103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3日,被告陈志伟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在2011年12月14日前归还。原告按约交付借款,但被告陈志伟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志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陈志伟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景璟作为被告陈志伟的妻子,理应对被告陈志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认为本案借款用于赌博,只收到13万元,且已归还103000元,未提供相应依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同时被告景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陈志伟约定本案借款系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对其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亦不予采信。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志伟、景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傅建芳借款1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陈志伟、景璟负担。傅建芳同意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