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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建芳诉被告申永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芳,申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19号原告申建芳,农民。被告申永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建芳诉被告申永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建芳于2012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永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应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申建芳承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