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杨金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金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芳,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永超。被告杨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