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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良民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德刚与陈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刚,陈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良民初字第0153号原告陈德刚,农民。被告陈尚东,成年,农民。原告陈德刚诉被告陈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德刚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德刚负担。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