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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鲍景身与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景身,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鲍景身,男。被执行人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鲍景身与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66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5日起以26955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