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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汉中三二○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汉中三二○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被告汉中三二○一医院。委托代理人张文安,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某,三二○一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汉中三二○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耀军审 判 员  余 兰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