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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董某某自愿中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子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宏武审 判 员  孙爱俊代理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永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