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赛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赛雅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8号原告: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潘绍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赛雅,女,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赛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赛雅的财产在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赛雅的财产在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奚正荣审判员 柴 俊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桦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