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兴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蒋玉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兴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兴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玉棋,曾用名蒋金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15日被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2日由兴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艾少波,兴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玉棋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相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玉棋及其辩护人艾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89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玉棋伙同刘名忠、伍世兵、伍世平、蒋柱志、刘朔仁(均已判刑)等人窜至兴安县国道322线289公里处,由蒋柱志、刘朔仁等人在公路上放置马钉,将被害人梁某、覃某的汽车轮胎刺破,待二被害人下车修理时,蒋柱志、刘名忠等人便向车主仍石头,车主因害怕躲在车下,被告人蒋玉棋趁机打开驾驶室车门拿走一个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元。被告人蒋玉棋离开车子后,刘朔仁等人又手执石头返回汽车旁,强行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30元。随后被告人蒋玉棋又伙同刘朔仁、伍世兵、蒋柱志、刘名忠、伍世平等人窜至兴安县国道322线290公里处,见一辆汽车停在路旁休息,被告人蒋玉棋等人分别走到驾驶室两边,先向司机左义康要烟钱,左义康拿出几元钱后,被告人蒋玉棋等人嫌钱少,便将司机、货主喊下车,由伍世兵搜查驾驶室,当即搜出纸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20元。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蒋玉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玉棋退出赃款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玉棋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蒋玉棋的户籍证明、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0)刑判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0)刑复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梁某、覃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蒋玉棋及同案犯刘名忠、蒋柱志等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玉棋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蒋玉棋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玉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蒋玉棋退出了抢得的所有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玉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1日止。)二、赃款600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敬忠审 判 员  莫仁亮人民陪审员  韦达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