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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8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郭彬与张英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彬,张英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893-1号原告郭彬,现任陕西立之林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梅、郑况纳,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超。委托代理人赵良善、郭鑫,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彬与被告张英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曾于2012年1月6日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审查后依法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长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斗门信用社处的户名为张英超、帐号为中的131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方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解除该项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斗门信用社处的户名为张英超、帐号为中的131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