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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国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国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袁新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国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劳卫路太白银河商业城北区二层。法定代表人邢晓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国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行执字第0015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国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3000元,本案标的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行执字第00153号行政裁定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