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合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念午与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午,王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刘念午,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玉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刘念午与被告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念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林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念午诉称,我与被告曾是儿女亲家,2010年8月1日、2011年元月30日,被告以买汽车为由向我分别借款5000元、16800元,共计21800元。后我因有事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种理由推托未付。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18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王玉林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儿女亲家。2007年后季,被告以买汽车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几次借给被告现金若干,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1厘,此后,被告陆续清息,2011年1月30日,原、被告算账后,被告连本带息共欠原告16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另2010年8月1日,被告又借原告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218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未付。另本院在通知被告应诉时,被告妻子马勤芳称,2012年春节前,原告女儿与被告儿子离婚时,原告同意被告借他的钱折抵原告女儿应付被告儿子孩子抚养费,经查,原告女儿与被告儿子离婚时调解书上只是谈到孩子由被告抚养,未涉及抚养费折抵等内容。被告经常外出务工,联系不上,本院依法公告传唤被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原告同意调解,本院联系被告妻子协商解决此事,被告妻子不同意,调解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已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21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时,未写明利息约定情况及还款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还原告款,只是未抽条子的说法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定。被告谈到的抚养费问题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本案无权处理,应通过另案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念午借款及利息218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玉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茂生审 判 员  崔红丽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