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志泉与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金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泉,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160号原告黄志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尹瑛,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艺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彭化非,行长。原告黄志泉不服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同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以被告已经撤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志泉按撤诉依法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刘应东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惠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