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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马艳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马艳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777号。负责人:范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燕,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松迪,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诉被告马艳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