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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金英与马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英,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32-1号原告:吴金英,女,汉族,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芳,又名马素芳,女,回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英诉被告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5月19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马芳所有的登记号为200501801和200903279的房产,冻结了马芳持有的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10%股权,同时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和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以及孔媛媛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吴金英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吴金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马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登记号为200501801和200903279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马芳持有的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10%股权的冻结;三、解除对吴金英所有的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和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以及孔媛媛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刘长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