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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锦江区零聆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零聆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委托代理人陈良勇。被告成都市锦江区零聆网吧。投资人刘明华。本院在审理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锦江区零聆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零聆网吧达成和解,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岩林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周 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明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