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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谢俊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谢俊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俊勇,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陆丰市。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俊勇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俊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谢俊勇及同案人“亚全”(另案处理)事先商量抢劫作案事宜后,驾驶“太子”摩托车窜到本市东海镇灰町一巷附近的地方(即向阳小学对面路段),见林某欢驾驶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女装电动摩托车途经上述路段时,由同案人“亚全”驾驶摩托车拦停林某欢,被告人谢俊勇持刀下车对林进行威胁,抢走林某欢的电动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便衣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同案人“亚全”乘机逃走。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谢俊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俊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俊勇于2012年3月1日上午6时许,与同案人“亚全”(另案处理)电话约定抢劫事宜后。同案人“亚全”驾驶“太子”摩托车载被告人谢俊勇到本市东海镇向阳小学往河边的路段伺机作案。至上午8时许,当发现林某欢驾驶一辆劳特仕的女装电动摩托车途经该处时,同案人“亚全”便驾车拦停林某欢的电动摩托车,被告人谢俊勇跳下车,持事先携带的尖刀对林某欢进行威胁,强行劫取林某欢的电动摩托车。劫后,往向阳小学的方向逃离现场。此时,路过的被便衣民警听被害人林某欢喊“抢劫”后,便驾车追赶,将谢俊勇人脏俱获,同案人“亚全”乘机弃车逃跑。赃物已由被害人林某欢领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平面图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本市东海镇灰町一巷抓获抢劫电动车犯罪嫌疑人谢俊勇,现场扣押作案工具红色“太子”摩托车一辆、尖刀一把。2、陆丰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抢的劳特仕牌电动摩托车由被害人林某欢领回。3、被害人林某欢提供的2011年12月9日第NO.358558号《收据》。证实:林某欢购买的劳特仕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4、被害人林某欢的陈述:2012年3月1日上午8时许,我开一辆黑色电动车(该车购买2600元)经南堤路酒厂旁转入向阳小学一条小巷时,被两名驾驶红色“太子”摩托车的男子拦住(开车的男子戴着头盔,坐车的男子拿一把白色短刀),坐车的男子跳下车,我知道他们要抢车,便说“车给你”,自己跳下车跑开。那男子开着我的电动车与其同伙往向阳小学方向开去,此时,前面有人开车过来,我大喊“抢劫”,开车来的人便把抢我电动车的男子抓住,另一名开“太子”摩托车的男子弃车逃跑。5、证人蔡某的证言:2012年3月1日上午8时许,我听外面很吵,出去看时,见有两名同志抓住一个抢车的男子,旁边有一个经常路过的妇女。经打探,是她的电动摩托车被抢,地上有两辆摩托车。尔后,那妇女将电动摩托车寄放在我家保管。6、被告人谢俊勇的供述:2012年3月1日上午6时许,“亚全”打电话叫我一起去抢,我答应后,“亚全”便于8时许开一辆“太子”摩托车来载我,还拿一把刀给我说:如遇到妇女开车就由他拦截,由我拿刀出来抢。至8时20分许,当我们开到向阳小学附近一巷子,见一妇女开一辆电动车,“亚全”从后面逼上电动车,用手抓那妇女电动车车头,我跳下车,掏出刀,那妇女见状弃车跑开,我坐上那电动车往向阳小学开,开了一段就被抓获。公安机关还在电动车脚踏板上缴获我的刀。“亚全”见状丢下“太子”摩托车往河边逃跑。7、陆丰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谢俊勇的出生时间为1971年6月15日。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俊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竟伙同同案人采用持刀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俊勇犯抢劫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抢劫一次;2、持械;3、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俊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乙成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邱路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