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景彦龙审判员 王继彬审判员 罗进先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邦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