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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景彦龙审判员  王继彬审判员  罗进先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邦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